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
盐源公安重拳打击
卖淫嫖娼等涉黄违法犯罪行为
消除社会危害
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、满意度
案件回顾
2024年8月8日晚,盐源县公安局盐井派出所民警对重点场所进行检查时,发现有人涉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,民警随即开展工作,通过索排查,将郭某某、解某、郑某某等6名违法行为人当场抓获。到案后,6名违法行为人均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
目前,郭某某、解某、郑某某等6名违法行为人已被盐源公安行政处罚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普法小贴士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
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七条
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
【组织卖淫罪;强迫卖淫罪;协助组织卖淫罪】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
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;引诱幼女卖淫罪】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